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制订资产配置标准,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晰各类资产账目,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归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清查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的核销,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二)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三)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不得对外出租,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严格审批约束制度,并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充实相应人员,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努力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