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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资〔2018〕176号)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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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与预(决)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配置管理与处置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的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和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内控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严格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健全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推动资产调剂整合、共享共用,加强本级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提高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9号),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和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随部门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房屋、土地、车辆的购置必须附送相关部门的配置批文),未经审批不得列入购置预算。

三、加强资产基础管理,提升资产管理质量

(一)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严格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建、使用等日常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新增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严格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省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三)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开展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托,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及资产清查等工作要全部通过系统进行,实现全范围、全流程动态管理,确保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建立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制度。从2019年起,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季度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固定资产季度报表。省财政厅将根据各部门报告情况,选择重点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的子报告一并上报省人大。

(五)建立资产报表与部门决算联审制度。各部门单位决算与资产年度报告要同时部署、同步进行,进一步提高上报数据质量,上报的数据应做到账表一致。做好部门决算、综合财务报告、对外公开的资产占用情况数据衔接,确保各项报告数据一致。

四、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出口关”

(一)严格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收入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按非税收入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从2018121日起,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调整为:除房屋、土地、车辆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原审批办法执行外,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原值、含100万元)和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含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处置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置权限内自行确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权限。审批权限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统一出口,集中处置。所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交由省政府确定的交权交易机构集中处置,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产权交易机构要将处置结果及时报送处置单位及省财政厅,各单位要按照处置结果及时调整账务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要切实做好单位撤并、转制、改变隶属关系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一)加强绩效评价。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规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资产处置及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公安、自然资源、城建、机构编制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构筑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财政部要求,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单位要充实资产管理专职岗位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积极组织资产管理政策宣讲和解读,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陕西省财政厅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