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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6日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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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939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1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9313

 

 

 

 

   安康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审核或技术论证、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四)处置资产应遵循权属明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上(含)、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等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党委会审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以下简称处置性资产)

1. 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详见附件12)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值 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评估后提出报废申请,提交《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附件3.1),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批。

2. 处置性资产原值单台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保管单位会议研究(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I》(附件3.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分管国有资产管理校领导审批。

3. 处置性资产原值单台或批量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保管单位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II》(附件3.3),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论证、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4. 处置性资产原值单台或批量在100万元(含)以上,由使用保管单位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V》(附件3.4),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党委会审批。

所有处置性资产于处置的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规范与要求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规范与要求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通过后,报废资产须完整的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意见和处置权限,组织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实施集中处置。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需要交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或按规定需要交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置的资产须统一交由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处置资产的帐务处理

报废手续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凭资产处置申请表、处置批复相关文件、残值收入凭证到计财处办理销帐手续,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保管部门共同注销帐、卡。所有处置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文件规定,由学校计财处核收后上交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手续门后门卫方可放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安康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理办法》(院发2009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

3.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I

3.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II

3.安康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IV

4资产处置的审批流程

党政办公室                  2019313日印发